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导师负责制,切实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及指定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转导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 导师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
(二) 导师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
(三) 导师丧失指导资格的;
(四) 导师亡故的;
(五) 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发生非学术性矛盾(纠纷),不适宜继续指导的;
(六) 培养单位认为必须转导师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导师:
(一) 申请人招生名额为现导师招生专项名额的;
(二) 拟转入导师在停招处罚期内的;
(三) 申请人处于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
(四) 申请人已达到退学要求的;
(五) 培养单位认为不得转导师的。
第三章 转导师程序
第六条 转导师申请一般应由博士生本人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转导师申请审批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转换导师的,应先联络拟接收导师,拟接收导师须具备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确保后续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对于非因申请人原因导致需要转导师的情形,培养单位应积极协助安排接收导师。
第八条 转导师申请应由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培养负责人同意,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审组审核通过。
第九条 转导师决定应在培养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理由和转导师结果。
第十条 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同意转导师博士研究生的《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转导师申请审批表》报教务部培养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转导师申请中涉及专业转换的,须同时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的管理办法》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博士生不得因转导师而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可自行制定转导师实施细则,在单位内公示公开,并报教务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0年4月1日教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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