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专业工作,建立公平、公正的转专业标准和流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指在籍研究生从招生录取专业转出到其他专业。研究生转专业不得变更教育类别和培养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学校学科或专业调整,研究生所在学科或专业发生变化;
(二) 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且在拟转入专业有突出表现;
(三)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后,需要转专业的;
(四) 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招生录取专业学习的;
(五) 导师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指导职责或不再具备指导资格,且本专业无其他导师继续指导的;
(六) 导师归属学科新增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博士生;
(七) 定向就业单位要求的;
(八) 其他需要转专业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 处于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
(三) 在学期间已转换过一次专业的;
(四) 申请人所在年级在拟转入专业已处于最长修读年限最后一学年的;
(五) 已达到退学要求的;
(六) 其他不得转专业的情形。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申请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二)定向培养研究生提出转专业的,需提交定向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正式公函;
(三)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转出专业和转出单位(所转专业跨培养单位的)应本着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原则,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角度综合考虑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转出专业和转出单位(如跨培养单位)应针对学生转专业的实际情况,告知学生转专业的相关流程和手续,并将申请审核材料移交至拟转入专业和拟转入单位(如跨培养单位)。审核结论应由导师、转出专业负责人和转出单位研究生培养负责人(如跨培养单位)签字确认。
第八条 拟转入专业和拟转入单位(所转专业跨培养单位的)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业水平、拟转入专业师资能力、培养条件等,决定是否接受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跨一级学科的转专业,硕士研究生须参加拟转入专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符合录取标准,博士研究生须参加拟转入专业入学考试或“申请考核”并符合录取标准;其它情况由拟转入专业和拟转入单位(如跨培养单位)组织专业考核,考核内容、形式和难度参考研究生入学考试要求执行。
完成考核程序后,拟转入专业和拟转入单位研究生培养主管负责人(如跨培养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九条 拟转入单位应在单位内公示拟接收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考核材料(试卷、面试记录等)存档5年备查。
第十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对转专业申请进行备案和学籍信息变更。
拟转入单位应及时将转专业申请审批表报教务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的,需同时确认其指导教师具有拟转入专业的指导资格;若需要转导师的,硕士研究生由培养单位审核,博士研究生须同时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转导师的管理办法》办理转导师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
第十二条 转专业研究生应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调整培养计划,补修转入专业规定课程。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不得因转专业而超过转入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转专业不改变原修读年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制定有关转专业的相关制度与流程,在单位内公示公开,并报教务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0年4月1日教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