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五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两人。涉及到交叉学科时,应聘一至二位交叉学科领域的专家。申请人导师或亲属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由培养单位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审组批准后报校学位办备案。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名,负责会务及答辩情况记录等事项。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2)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与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介绍完毕后,导师应离场。
(3)学位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参考论文评阅意见,评议论文质量,并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答辩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的,方为通过。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
(7)闭会。
3.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本校本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建议申请人改为申请硕士学位。如学位申请人当场同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再次进行投票,做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审组审议。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审组审议
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术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建议授予专业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提交专业学位评审组审议,通过的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审组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议。
对因未达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而决定缓授学位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审组依据相关要求重新审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
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进行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注:此文件源于《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