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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高明华、张祚禄、杨丹等:《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报告2014》
发布时间: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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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张祚禄、杨丹等著:《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报告2014》,国家“十二五”重点图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年11月。
内容简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批准号14ZDA025)阶段性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号:12AZD059)阶段性成果;国家“985”项目年度最终成果;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报告支持项目。
《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报告2014》,是国内首次全样本、全方位、多角度来评价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研究报告。
该指数报告立足于投资者信息需求和权益保护,借鉴国际先进的信息披露规范,从治理结构、治理效率、利益相关者和风险控制等4个维度,设计了31个指标,运用科学的方法,使用公开数据,计算了沪深两市2013年度全部2464家上市公司(有少量必要的扣除)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在此基础上从总体、行业、地区、所有制、上市板块、是否ST等角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以及4个维度的分项指数进行了排名和比较,分析了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影响因素,并加入产权性质,从董事会秘书、CEO背景特征、公司价值、股价同步性、集团控制等方面验证了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有效性。
该指数研究旨在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挥导向作用,促使中国公司按照国际先进的信息披露规范,基于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实现中国公司信息披露的全方位规范化,这对于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促进监管机构的针对性监管,保证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尤其对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特色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1)以指数形式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可使不同公司能够互相比较,扬长补短;(2)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指标体系设计是基于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信息需求和权益保护;(3)全样本评价,避免了抽样研究和投票评选“最佳信息披露企业”的主观性,全样本研究的结论和排序更加严肃和权威;(4)全面考虑了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等方面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差异;(5)数据来源公开可得,使得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具有连续性,评价对象具有高度稳定性,评价结果具有高度客观性;(6)评价标准全公开,评价结果可验证,这是包括本报告在内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司治理分类指数报告系列”的最大特色;(7)多方面验证了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有效性,克服了只进行简单统计分析的局限性。
内容简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批准号14ZDA025)阶段性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号:12AZD059)阶段性成果;国家“985”项目年度最终成果;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报告支持项目。
《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报告2014》,是国内首次全样本、全方位、多角度来评价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研究报告。
该指数报告立足于投资者信息需求和权益保护,借鉴国际先进的信息披露规范,从治理结构、治理效率、利益相关者和风险控制等4个维度,设计了31个指标,运用科学的方法,使用公开数据,计算了沪深两市2013年度全部2464家上市公司(有少量必要的扣除)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在此基础上从总体、行业、地区、所有制、上市板块、是否ST等角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以及4个维度的分项指数进行了排名和比较,分析了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影响因素,并加入产权性质,从董事会秘书、CEO背景特征、公司价值、股价同步性、集团控制等方面验证了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有效性。
该指数研究旨在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挥导向作用,促使中国公司按照国际先进的信息披露规范,基于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实现中国公司信息披露的全方位规范化,这对于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促进监管机构的针对性监管,保证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尤其对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特色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1)以指数形式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可使不同公司能够互相比较,扬长补短;(2)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指标体系设计是基于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信息需求和权益保护;(3)全样本评价,避免了抽样研究和投票评选“最佳信息披露企业”的主观性,全样本研究的结论和排序更加严肃和权威;(4)全面考虑了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等方面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差异;(5)数据来源公开可得,使得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具有连续性,评价对象具有高度稳定性,评价结果具有高度客观性;(6)评价标准全公开,评价结果可验证,这是包括本报告在内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司治理分类指数报告系列”的最大特色;(7)多方面验证了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有效性,克服了只进行简单统计分析的局限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