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话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高明华,解读独董制度改革重点、一瞰改革趋势。
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独董履职问题再次引起市场关注。从具体内容来看,此次《意见》围绕独董职责定位、选聘管理、履职保障推出多个重要调整。
哪些调整尤其值得关注?体现了什么样的改革趋势?就此,《每日经济新闻》(简称NBD)记者对话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高明华(节选),解读改革重点、一瞰改革趋势。
高明华指出,目前有能力且忠实履职的独立董事人力资源还是比较稀缺,而随着注册制的全面推广,对独立董事的需求不断扩大,通过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有利于为上市公司找到合适的独立董事人选。此外,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并非是发现独立董事资源的最有效的方式。最有效的方式还是建立透明的、竞争性的、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
独董制度改革亮点:多举并下增强独董独立性
NBD:您认为此次的独董制度改革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亮点或者重点?
高明华:主要亮点包括:(1)明确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作用;(2)明确独立董事应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3)明确对独立董事审议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设置严格的履职要求:(4)明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5)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要占多数;(6)明确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事前认可;(7)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依法通过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方式提名独立董事;(8)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9)建立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约束机制;(10)加大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11)鼓励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职的风险;(12)推动修改公司法,完善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上述方面中,第3-12个方面都有利于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强调独董监督作用:释放独董更大的监督潜能
NBD:在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方面,《意见》似乎格外强调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您认为这样的强调有何意义?
高明华:独立董事从其产生那天起,其职权中就包括监督作用,即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策进行监督,这也是国际公司治理的共识。但是,由于中国公司设有监事会,法律明确把监督职责赋予了监事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但现实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因为决策不是监事会作出的,其监督决策落实的动力就不足。加之人员偏少,在企业的级别往往低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独立性很弱,这就导致监事会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正在修订中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监督职责交给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公司可以不再设置监事会。此时,实际承担监督职责的无疑就是独立董事,因为执行董事不可能有监督职责,否则就意味着自己监督自己,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当然,仅仅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还是不太到位的,因为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财务审计方面,而董事会的决策远不是仅仅是财务方面,因此,准确的定位应该就是独立董事负责监督。
推行累积投票制:进一步强调了独董的独立性
NBD:《意见》提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推行累积投票制,您认为该举措有何意义?
高明华:累积投票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制度安排。由于大股东通常都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股权董事),而中小股东人数众多而分散,难以派出自己的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可能都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就被视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但由于独立董事往往也是大股东提名的,为了消除利益关联,使其能够真正反映中小股东意志,由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就是必然选择。但必须强调的是,从公司治理规范意义上,独立董事应该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
前移监督关口:避免董事会决策中的利益关联
NBD:在独立董事履职方面,《意见》提出前移监督关口: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事前认可。您认为这样的安排有何意义和影响?
高明华:其实这也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董事会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董事通常设单独的召集人,或者由担任董事长的独立董事直接担任召集人。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先由独立董事召集人负责召集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先就相关决策事项进行讨论并达成意见,然后再与执行董事进行沟通。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降低了决策风险,并能真正反映公司整体利益,并避免决策中的利益关联。
建立独董信息库:让独立董事在来源上变得更加独立
NBD:《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您认为该举措有何意义?
高明华:目前有能力且忠实履职的独立董事人力资源还是比较稀缺的,而随着注册制的全面推广,对独立董事的需求不断扩大,所以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就有利于为上市公司找到合适的独立董事人选。
但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并非是发现独立董事资源的最有效的方式。最有效的方式还是建立透明的、竞争性的、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独立董事要从这样的经理人市场上产生。透明化意味着便于监督,且有能力的经理人容易被发现;竞争性意味着低能力或不称职的经理人容易被替代,而被替代又意味着被替代者的职业生涯会受到严重影响,或身价会大幅降低;职业化意味着转行的机会成本很高,必须静下心来把经理工作做好。
如果独立董事来自这样的经理人市场,声誉激励机制就会产生作用。具体说,只有有能力且忠诚的经理人才会被选择担任独立董事,而担任独立董事意味着其社会认可度大幅提高,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也会提高,薪酬也会提高(薪酬主要来自担任经理人职务,而非主要来自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反之,如果独立董事因不尽职或缺乏能力而被替代,则其职业声誉会大幅下降,甚至其职业生涯有终止的风险,或者其薪酬会大幅下降。有了这样的市场,有能力重信用的经理人和独立董事人才会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
投保独董责任险:一定程度上帮助独董解决后顾之忧
NBD:在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方面,《意见》鼓励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符合上市公司需求的相关责任保险业务,您认为这样的安排有何意义?
高明华:独立董事责任险在很多国家都存在,它有利于降低独立董事履职风险,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但是,不能把提高独立董事履职能力都放到责任险上,责任险并不是解决独立董事尽职尽责尤其是科学决策和科学风险控制的最好方法。
责任险有利有弊,而且利弊同源,即责任险会可能同时产生两个相反的结果。由于责任险使独立董事不用过多担心决策的后果,因此,尽管它可能会促使独立董事独立决策,但也可能导致独立董事不审慎地盲目决策或随意决策,也未必能够解决服从于大股东或董事长的意志的独立决策问题,因为独立董事决策时的内心想法是无法观察的。尤其是难以清晰界定决策责任的情况下,责任险更有可能出现错误决策而无人承担实质性责任的后果。
因此,尽管有必要明确规定公司应该为独立董事提供责任保险,但责任保险应该仅限于勤勉履职的范围内。对于不尽职、失职和违规而产生的责任,仍然由独立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即责任险不是独立董事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借口。为此法律需要明确责任的性质,并能够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大小。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独立董事在信息获取中可能存在障碍
NBD:在独立董事责任承担方面,《意见》提出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这如何理解?
高明华: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角色不同,对公司信息的掌握不同。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基本上都是内部董事(在非上市公司中,也有外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需要内部人提供信息,尽管独立董事有权去核实内部人提供的信息,但无论如何也比不上内部董事掌握的信息全面和准确。
掌握信息的差异直接影响着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行为。加之有些独立董事不是来自经理人市场,而是来自于高校、科研机构等非经理人市场,这也会影响他们的决策和监督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进行有区别的对待,就是有必要的,这有利于独立董事更有积极性发挥作用。
(原载于2023年4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内容节选,作者高明华,系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文链接:推行累积投票制、设专门会议、探索建立独董信息库……一文读懂独董制度改革重点亮点 | 每经网 (nb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