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括上市公司的中国企业中,大股东侵害企业的现象比较普遍。以2024年为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就通报或处罚多起股东违规案件,如爱康科技被大股东清仓式减持、威创股份遭大股东掏空、ST摩登等9家公司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大额资金、安通控股对大股东违规大额担保,等等。仅是违规减持,截止2024年8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在年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违规减持就开出142张罚单。
长期以来,大股东对企业的侵害行为屡禁不绝,严重污染公司治理生态,是造成中小投资者投资信心不足、债权人债务风险加大、资本市场低迷的重要原因。监管机构也已经意识到大股东侵害对资本市场和企业发展的严重负面影响,开始重拳治理。如何有效避免大股东对企业的侵害,本文谈几点看法。
厘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
股东与企业的关系似乎是因投资与被投资而产生的股东控制(主要是大股东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对大股东控制的理解是存在严重偏颇的,也是导致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重要原因。
上市公司属于现代公司。现代公司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作为所有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监督者而存在,而不是直接经营或干预经营,而企业经营则交给比所有者更有能力的企业家来负责,这是资本家(股东)的资本优势和企业家(经营者)的能力优势的一种最佳分工,也是现代资本市场尤其是股权较分散情况下的一种常态,对于发展历史较长的公司,更是一种普遍存在。尽管也有诸如比尔·盖茨和埃隆·马斯克这样的自己既作为股东也作为经营者的情况,但更多的是像史蒂夫·乔布斯(仅拥有苹果公司不到0.6%的股份,属于很小的股东)和萨姆·阿尔特曼(不拥有OpenAI任何股份)这样的情况。
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首席执行官(CEO)处于公司的核心地位,他们独立经营,责任自负,股东通过选举的董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最核心的决策就是选择一位有能力重诚信的CEO,至于董事会其他方面决策的程序,则往往都是以CEO为首的经理层先拟定出方案后,交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即决策是自下而上的,这可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因在于,在股权多元化的背景下,由于不可能每个股东都派出董事,因此,董事会就只能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以此来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从而保证董事会能够平等地对待所有股东,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这里所说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指董事会既独立于股东也独立于经理层。
由此不难发现,股东尽管对企业进行了投资,但不可以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经营,这对于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样适用,他们不可以以其较大的影响力和控股关系,通过控制公司,或者向公司施压,抑或通过控制权收益,侵占公司利益,转移公司财产,进而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如果因此导致公司亏损或破产,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适用“揭开法人面纱”的原则,公司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大股东控制,甚至不惜违规也要控制,无疑是为了攫取更多的控制权收益。大股东通过控制而侵害公司利益的方式有很多,除了本文开头提及的违规减持、资金占用、担保以外,还有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违规代持股权、隐瞒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不当安排董事和高管人员、违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严重逃费债务、违规转让股权、虚构业务进行融资、违规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等等,可以说五花八门。不难判断,如果这些大股东不能干预公司经营、不能从公司获得控制权收益(正常方式应该是通过公司分红来获得收益),则这些违规行为对他们是没有意义的,因此,要避免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从制度上和观念上,厘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杜绝股东干预甚至控制公司的行为。
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透明肯定会产生更多的违规违法。2016年杭州G20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领导人共同签署《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承诺共同遵守。2023年12月,《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第4版正式发布。不管是哪个版本,透明度都是摆在首位的公司治理基本精神,原因就在于透明度直接影响着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水平,尤其是可以有效避免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腐败及由此引发的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侵害。
不论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还是中国证监会,其所通报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中,都涉及隐瞒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问题。恐怕没有任何一个大股东和公司在没有任何威慑性处罚压力的情况下,会主动公开其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比如,关联持股或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董事和高管,目的都是为了通过控制公司从而获得更多控制权收益提供便利,显然不会主动披露;关联关系尽管并不都是违规的,但隐瞒关联关系无疑是为不合规的关联交易提供方便;一致行动人也并不都是不合规的,但如果不公开,则可能会使不合规的投票决策合法化,如对于有利于受益者的回避表决投票,如果受益者及其未公开的一致行动人不回避,则可能会严重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投票表决。
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是加大公司和股东违规成本、降低社会(包括公司利益相关者)监督成本、提高公众对公司满意度和认可度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其中的上市公司,透明度不仅要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更要强调要以中小投资者的满意为准,可以通过面向中小投资者的满意度调查,发现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在透明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整改,以防患于未然。
极大提升监管的效力
不管是厘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还是提高透明度,单靠公司和股东的自觉是难以实现的,而是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尤其需要由严肃的法律法规来保证, 由此才能极大提升监管的效力。
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通报违规股东的频次不断提高。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含机构改革前的中国银保监会)自2020年7月以来已经持续向社会发布六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说明总局贯彻中央关于穿透式监管政策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也确实起到了威慑违法违规、严肃市场纪律、强化社会约束的良好效果。但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自2020年7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第一批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六次披露的违法违规股东数量分别是39家、9家、19家、15家、45家和18家,看不出有规律的减少趋向,说明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仍较普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通报的违规大股东更多,但违规仍然“前仆后继”。这意味着监管处罚的震慑效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此,应该着眼于以下制度规范和建设工作:
第一,减少股权董事人数,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对于外部非独立董事,也要尽可能减少由股东派出的人数,可以像独立董事那样,更多的从社会选聘,以大幅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同时,要制定董事行为准则,加大对董事会独立性的考核,包括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考核和相应的奖惩。对于外部非独立董事,也要强化其独立性。通过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保证其职责是服务于公司和全体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仅服务于或偏重于个别利益主体的利益。
第二,建立经理层独立经营、自担责任的机制。现代公司不仅要求董事会具有独立性,同时也要求经理层具有独立性。与董事会一样,经理层应立足于公司整体发展,是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而不是只为个别股东创造收益。同时通过强化责任自担,建立与全体股东价值创造相挂钩的有效激励机制,以此促使其忠实尽职,自觉拒绝来自股东和其他方面的不合规干扰。
第三,运用数字技术,实时监控股东(主要针对大股东)在所投资企业中的行为。可以考虑建立公司违规风险动态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各种违规苗头和风险变化并提出预警。比如,可以把所有董事成员的履职动态即时纳入公司违规风险动态预警系统,既包括董事会会议中的参会、发言、议案、投票等信息,也包括董事会会议前的沟通、调研、信息核实等信息,以此全面掌握董事行为,包括可能出现的股东不合规干预行为。
第四,通过完善有关规则,尤其是法律规则,加大对违规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民事处罚的目的是对权益受损者进行经济上的有效救济,以消除非法侵害的后果,实现对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刑事处罚和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打击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剥夺其进一步实施违法违规的条件。三种手段并用,体现补偿与制裁的双重功能,通过加大威慑力,使违法违规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违规的收益,由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股东违法违规行为。
(原载于《董事会》2024年第9期,作者高明华,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二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执行主任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