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纷争主要表现为大股东(通常是持股比例最高的前几位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对董事会控制权的争夺。大股东为了保证自己在公司中的利益,获得控制权收益,就希望自己在董事会中获得更多的席位,从而控制整个公司,最终,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橡皮图章”,成为大股东披着合法外衣来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而广大中小股东却在大股东控制权纷争中蒙受巨大损失。
大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是中国资本市场经常发生的现象,甚至可以说是普遍现象,这反映了“控制”观念在中国企业中的根深蒂固。要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一般有四种方式:一是绝对控股,持股比例高于或远高于其他股东;二是通过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高于或远高于其他股东;三是通过协议委托表决权,某股东合并表决权高于或远高于其他股东;四是通过双重股权制度享有选择大部分董事的权利。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前三种是最主要的方式,即通过控股来实现对董事会和公司的控制。第四种方式尽管不是主要通过控股来实现控制,但最终目的也是控制。
其实不管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意欲通过向董事会派出董事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但能够通过董事会席位或表决权优势来控制企业的,只有大股东才有可能性。之所以都意欲向董事会派出董事,一是现有法律制度不完善(包括法律缺失、既有法律不健全、执法不力等),还不足以平等保护所有股东权益;二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不完善(包括市场透明度低,经理人职业化和竞争性程度低等),使得董事缺乏市场的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想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只能依赖于派出董事来实现。但由于董事会规模是有限的,往往只有十几个人,不可能所有股东都能派出董事,这就导致往往只有大股东代表才能够进入董事会,派出董事的多少又取决于股份比例的多寡。这就使得董事会的独立性大大降低。由于董事席位反映着派出董事的股东的权益保护和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因此,即使是能够派出董事的股东,也会在董事席位和董事长位置的争夺上冲突不断。
为了避免因董事会控制权争夺而导致公司发生动荡,影响所有股东权益(主要是中小股东权益)和公司发展,中国应顺应董事会国际发展趋势,即所有股东都不派出代表,而由独立董事和CEO构成董事会(CEO不是股东,或者尽管是股东,但只是拥有期权,没有普通股东的表决权),董事长也由独立董事担任,这就保证了董事会的独立性,避免了董事会的动荡。当然,董事会由独立董事构成,需要独立董事来自于透明化的、竞争性的、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透明化意味着董事容易被监督,竞争性意味着董事容易被替换,职业化则意味着董事遭到辞退给其带来的损失巨大,这就保证了董事独立和忠实履职。
股东纷争的另一种表现是由于大股东派出或直接担任CEO(或总经理或总裁)而使企业经营也不具有独立性,进而影响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对于完善的资本市场和现代企业而言,股东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是分离的,即拥有资本但缺乏经营能力的资本所有者(股东)把经营控制权交给有经营能力的职业化的经理人,即实现经营控制权的市场化,而资本所有者则主要作为监督者,以及重要战略性决策的批准者或制定者(发展趋势是董事会越来越倾向于监督者和战略决策的批准者,拟定决策者交给更熟悉市场和企业的职业经理人,董事长也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科学分工。如果资本所有者也拥有很强的经营能力,则选择能力最强者。而目前中国普遍存在的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则破坏了这种分工,最终结果是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甚至走向崩溃,对所有资本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会造成重大损害。
即使家族企业,经营控制权的市场化同样至关重要。把经营控制权交给职业化的经理人,家族成员只作为监督者和重大决策的参与者,可以削弱家族成员的武断决策,避免家族人员内部矛盾对企业的干扰,可以有效防范企业分割的风险,还可以解决家族内缺少可以胜任掌握经营控制权的人的问题。由于经营控制权掌握在职业经理人手中,家族成员所持股份无论是在家族内部变更,还是出售给家族外其他人,都不影响经营控制权的基本稳定,从而可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如果家族内有普遍认可的具有很强经营能力的人才,在明晰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其也可视同职业经理人。
基于上述分析,法律上应该明确“控股”和“控制”的区别,“控股”未必要“控制”,以防止控股股东为了短期和私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原载于《董事会》2022年第4期,作者高明华,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执行主任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