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会上,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指出,中国市场这么大,欢迎大家都来看看。他强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我们将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一个“大”字,充分展现了中国市场的魅力和吸引力,道出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增长重要引擎的实力和底气,一个“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彰显了中国更加开放包容的自信姿态。
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新冠肺炎疫情叠加冲击,我国踏上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入新发展阶段。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面对外部环境变化,要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要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就需要更加重视制度型开放,以高质量的制度型开放引领新一轮的高水平对外开放,让世界共享中国开放机遇和发展红利。
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底气何在?
一方面,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有待发挥。我国拥有14亿人口的国内消费市场,其中中等收入群体逾4亿。如此大规模的市场体量,不仅需要国内企业和要素的积极参与,也需要引入国外企业、产品和各类要素。为此,我国自2012年以来不断推进扩大进口战略,多次下调甚至取消部分产品进口关税。目前,我国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1449个税目平均税率已降至6.9%,关税总水平降至7.4%。世界各国企业通过出口高质量产品或输出技术、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可以助力我国供给层次和供给质量的持续跃升,也可以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红利,实现互利共赢,促进世界经济复苏。
另一方面,国内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近年来,我国持续进行“放管服”改革,大量推出行之有效的惠企政策并以制度、规章等形式加以固化,以清单形式不断明确政府行为边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从而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中国市场规则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我国持续缩减外商来华投资限制措施,2020年我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分别减至30条和27条。《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2019年中国营商环境位居全球第31位,其中,执行合同效率处于全球第一梯队,其中体现司法制度与工作机制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标领先,“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大幅上升,这是我国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所做出的结构性改革和努力的直观呈现,有助于进一步减少并打消其他国家对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疑虑和不合理指责。
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面临哪些挑战?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疫情的叠加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都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
传统开放优势正在减弱。以往中国的对外开放是基于土地、劳动力等低成本要素红利发展起来的,但是,伴随中国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各类要素成本亦不断增加,资本、劳动、土地等传统要素边际报酬逐渐递减。以劳动成本为例,2002年中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422元,到2019年中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涨至90501元,中国低成本要素红利的传统开放优势正在减弱。
新型竞争优势亟待建立。在国际贸易中,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密集特征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度质量所决定的交易成本成为一国比较优势的重要影响因素,以人才、技术、数据为代表的创新型要素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以及由制度环境所决定的交易成本也更为敏感,仅凭降低流动性壁垒、暂时性优惠政策等难以集聚全球高质量要素。因此,发展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必须突破传统思维限制,将开放拓展至国家治理层面,需要政府积极主动在制度层面构筑新的竞争优势,为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赋能。
制度规则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正经历历史性变革。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国际力量对比向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这进一步引发了中美等国在制度和战略上的结构性矛盾,美国试图改变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推行更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约束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国际经营行为,WTO改革工作屡次停摆。这些变化更深层次暴露出传统全球治理体系的局限性,并引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体在全球治理组织架构、决策机制、权利分配等方面的冲突。这种冲突本质上是新制度供给与既有制度之间的竞争,更是各国之间的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主导权竞争。中国加快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什么是制度型开放?如何以制度型开放引领新一轮更高水平的开放?
不同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制度型开放是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时代的内在要求,它更聚焦于规则和制度层面的改变,致力于形成与国际贸易和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规范透明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实都是制度型开放的探索与实践。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这是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强调,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需要“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需要更加重视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边境内措施的开放。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是党中央对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及发展趋势的深刻把握,是新时代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
制度型开放,其目标之一就是在遵守并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以制度输入提升本国制度体系先进性,从而依靠制度开放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塑,加强全球治理体系建设,为其他国家制度体系的调整与完善提供经验,并在这个过程中,以“国内规则国际化”化解规则竞争压力。“十四五”时期我国加快推动制度型开放,要坚持先破后立的总体思路,关键在于促进规则变革、优化制度供给、提高制度质量。
第一,更大力度强化国内外规则对接,推进深层次市场化改革。新时代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是服务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这就需要更深层次地改革国内体制机制弊病。我国应更加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更大力度清理国内不合理、不相容的法律法规,统筹优化边境制度设计与边境内制度设计,并增强二者间的协调性,进一步提高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主要发达经济体经贸规则的相容性,从而以高水平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公开、公平、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体系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第二,积极参与WTO改革,促进国际经贸规则深度调整。WTO改革的实质在于重构国际经贸规则,使之更加适应不断变化的全球经贸环境,符合各成员方的普遍利益,使全球化更加自由、公平和可持续。目前,完善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框架是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谈判的前沿议题,为我国参与WTO改革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提供了重要平台。我国应首先明确国内数字贸易发展现状以及与其他数字贸易大国和现有国际数字经济治理规则的差异,在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秉持协商一致原则,支持和引领各国在WTO框架下开展数字贸易、数据流动安全、电子商务合作、数字知识产权等国际经贸规则谈判,寻求广泛共识,培育世界经济新的增长极。
第三,积极供给国际公共产品,推动完善规则导向的全球治理体系。由于美国仍是世界头号强国、美元仍是世界第一大货币,期待美国主动改变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态度和传统全球治理体系实现自我修复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有其他国家来引领全球治理体系进行变革。这种变革并非是颠覆现有全球经济治理体系,而是对传统体系的补充与完善。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制度性公共品供给,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标志性的制度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尝试,强调经济治理的普惠性、包容性和发展导向,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呈现。我国可将“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平台,基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共同利益,优先在“一带一路”框架内推行中国规则体系和治理方案,加强与沿线国家的规则对接与协调,助力其解决市场机制不健全、基础设施不完备、收入分配不公平等发展问题,增加贸易伙伴国的认可与参与。
(原文刊发于光明网--理论频道,2022年03月16日,作者魏浩,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卢紫薇,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原文链接:http://theory.gmw.cn/2022-03/16/content_355897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