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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国企混改动力不足
发布时间:2016-01-18       浏览量:

不久前,高明华去了两次东北,考察当地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

令高明华感慨的是,高压反腐背景下,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力普遍不足。这里面最大的动力不足便是国企领导人的动力不足。高明华说。

高明华接受《中国企业家》记者采访时表示,高压反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导致陷入混改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这已成为国资混改的最大难点。

2015913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被认为是指导和推动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为陷入混改迷途的国企指明了混改方向。但高明华认为,混改趑趄不前除了受高压反腐影响外,制度缺失和公司治理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亦将成为国企混改的最大阻力。

重推混改

CE:中央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衷是什么?

高明华:用少量资本带动更多资本,调动更多社会资源,更快实现做强做大,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这应该是推动国企混改的初衷。

但混合所有制并不是新东西。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就已经开始推行,当时政府出台的各个文件都能找到相关规定。之所以在推行了这么多年后,如今还特别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其中一个原因是国企这么多年来的改革被证明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不成功的。如果真的很成功的话,现在就没有必要特别提出。

CE:为什么说过去国企混改是不成功的?

高明华:还是涉及到如何用少量资本调动更多资本的问题。这个问题在过去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实现,并没有调动更多的民间、社会资本进入。国企想要做强做大,必须要有更多的不同类型资本参与进来。

过去搞混改,更多的是国企与国企之间的合并重组。这样的混改,所有制并没有改变。或者说,这种国企之间的混合,最起码是不彻底的。真正的混改应该是国资和民资的混合,让不同的主体参与其中,发挥合力,更大程度上实现增值。

混合所有制应是一种经济形态,所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应把重点放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上。过去搞混改没有把它看成是一种经济形态;现在其实也没有太明确。

CE:如何理解《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对国资进行分类改革?

高明华:《指导意见》提出,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

对国企进行分类的确很重要。但这种分类方式可能更适合央企,不太适合更复杂的地方国企。地方国企复杂得多,有大量这二类之外的企业。

事实上,将企业笼统地分为商业和公益,几乎涵盖了一切。在进行混改之前,应该搞明白企业的行业属性,这样才能明白哪些企业可以改,哪些不可以改。而目前,几乎所有的央企都是营利性企业,都可以搞混改,这其实是很危险的。

我将国企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纯公益性的企业。比如说医院、高校、公交。这类企业在国外并不叫企业,而是叫公法人。它们都是有财政支持的,严格来说不算企业。

第二类叫准公益性企业,主要是自然垄断企业。这类企业既不亏,也不能赚大钱。比如说地铁、自来水、天然气、供电等。英国曾搞过铁路私有化改革,这项改革最终就失败了,铁路运营最后还是不得不收归国有。英国铁路私有化失败给的启发是,像铁路这样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国企是不可以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

第三类是稀缺的自然资源。例如,石油、煤炭、黄金、稀土等自然资源的开采。在这些领域内搞混改,就可能会涉及到过度开采。

第四类是除了上述三类之外的国企,它们可以统称为竞争类企业。在我看来,前三类企业是不适合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只有第四类竞争性企业适合。

不过据近两年的调研发现,目前为止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力不足。

混改应制定交易程序

CE:如何解决国企混改动力不足的问题?

高明华:要解决国企混改动力不足的问题,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在德国,当年东西德合并的时候,由于合并前东德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合并的时候要把大量的国有资产出售。

然后德国政府找了很多500强企业来竞价,但是竞价的结果是,这些500强企业都不认为东德出售的国有企业有发展前景。当时德国政府对出售的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格是2.5万亿马克,可最后的结果是德国政府倒赔了2.5亿马克才把这些国有资产卖出去。

德国出售东德国有资产的例子给了一个启示,那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与否并没有标准,法律上也没有确切的规定,但有一个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交易程序。

制定交易程序后,在交易时,可以定下什么样的企业来竞价。比如说参与混改的民资必须是行业的佼佼者,找多家企业一起竞价,并且竞价过程必须封闭。

交易程序确定好了之后,剩下的其实就是交易双方的讨价还价,价高者得。这样,即使交易价格低,也不算违规,这个结果也是法律认可的。

CE:即使解决了交易程序的问题,但民资或者社会资本进入国企之后,所占股份一般比较少,控制权依然在国企手上,如何看待这种资本整合下的话语权博弈?

高明华:混合所有制一定是国资、民资发挥合力。不管多大的股东,都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这点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落实,尤其是民资的权力没有得到保障。

但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控股不是必须的,只要能带来国有资本增值,谁控股都无所谓。如果国有资本一定要控制,民资进入的动力肯定不足。

之所以会出现国资、民资都想控股的情况,是因为在中国缺乏严格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制度。国资强调控制力,就意味着民资进来了就成为了中小投资者。在中国,尽管也有些法规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公司法也有提到,但在现实当中都没有落实。

公司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因而没法具体落实。欧美国家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有相关的程序法,这样当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去索赔,但在中国,中小投资者往往很难去索赔。所以,既要为保护国有资本立法,也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台集体诉讼的法律和内幕交易处罚法。

CE:在混改过程中,混改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高明华:在公司治理方面,投资者保护首当其冲。既要保证国资不流失,也不能让国有资本侵害民营资本。

目前一直强调董事长是一把手,这是非常错误的。董事长被认为是公司的一把手之后,产生的后果就是他成为了公司的经营者。

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就是权力和责任是对应的。在欧美国家,董事会还有一个董事会备忘录制度,即每一次董事会,每个人的发言投票都会记录在案,下一次开会之前,每个人可以核实上一次的发言和投票,核实无误之后签字就有法律效力。中国并没有这个机制。尽管搞混改了,但是董事长和总经理是由组织部任命的,出了问题无人来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企业家》,201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