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等相关管理文件,现将2016届本科生的毕业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说明与安排。
请各部(院、系)通知所辖所有2012级本科学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为毕业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做好准备。
一、毕业与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
1.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修完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达到规定学分标准者,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书》。
2.结业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90%(含)以上者,按结业处理,颁发《北京师范大学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回校旁听未修完课程,达到专业毕业学分标准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核批准后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书》。
结业生结业后两年内旁听课程取得的学分未达到修读专业毕业学分标准,或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
3.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者,学校发给肄业证。
4.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
根据各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及教学实施过程的课程开设情况,毕业审核将采用审核必修课程,结合审核课程结构学分数的方式进行,课程结构类别为:公共必修课程、公共任选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专业总分、总学分。
公布《2016届毕业资格审查学分标准》(附件一)、《2016届毕业资格审查学分标准(免费教育师范生)》(附件二)、《2016届毕业资格审查学分标准(来华留学)》(附件三)、《2016届毕业资格审查学分标准(励耘实验班)》(附件四)、《2016届辅修、双学位审查学分标准》(附件五)。
5.学生毕业或结业的学历结论,将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予以学历注册。
二、学士学位与学位授予条件
1.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2.应届结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回校旁听未修完的课程,获准毕业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同时申请补发学士学位,经审核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未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应届毕业生(招生时确定为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西藏地区少数民族重点本科控制线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及运动训练专业、英语专业学生,其他符合学校相关文件中涵盖的学生除外),不授予学士学位。
未通过此项考试的毕业生,可在应届毕业时间后的两年内回校参加考试,成绩通过者可申请补发学士学位证书,经审核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应届毕业时间后的两年内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或未提交申请补发学士学位证书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补发申请。
4.学士学位授予结论,将上传至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平台”予以学位注册。
三、辅修、双学士学位
1.准予主修专业毕业,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可获得《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2.被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修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完成双学位专业毕业论文者,可获得《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3.主修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时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经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单位同意,可在主修专业毕业后的两年内以旁听方式继续完成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的修读。修满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后,可申请补发辅修专业证书或换发双学位证书。
主修专业毕业后的两年内未提交申请补发辅修专业证书或换发双学位证书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学籍信息核对与毕业图像信息采集
1.学籍信息核对
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涉及对其毕业审核标准的设定、毕业资格的审核与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毕业及学位证书的制作、学历及学位的网上注册认证及毕业派遣等各个环节,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部(院、系)及学生本人认真对待此项工作。
学生在2016年5月20日前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www.chsi.com.cn)核对学籍信息。如学籍信息有误,应于2016年5月25日前与本科生工作处联系更正。
2.毕业图像信息采集
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所发相关文件对学历、学位证书制作、学历学位信息电子注册的要求,将于2016年4月由中国图片社人员对2012级本科生进行毕业前图像采集,并制作证书专用纸质照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关注教务处网页(jwc.bnu.edu.cn)。
学生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5日期间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www.chsi.com.cn)核对学籍图像信息。如图像信息有误,应于前与教务处联系更正。
五、学业成绩核查与成绩录入及认定
1.学业成绩核查
①学生对成绩自查
2012级学生应在2016年6月6日前登陆“北京师范大学教务网络管理系统”(zyfw.bnu.edu.cn/bnujw/),浏览“学生成绩”,点击“查看成绩”,点击左侧菜单“学业成绩”,选择中间窗口的卡片“查看成绩”,选择“入学以来”选项,点击“检索”查看有效成绩:
A.根据本人修读的专业教学计划,认真核对所有修读的课程门数、课程类别、修读性质、取得学分是否与实际修读情况相符。如有问题请到所属部(院、系)教务老师处解决。
B.计算所修读各类课程(公共必修、公共选修、专业必修,专业选修,专业总学分、总学分)的修读情况是否达到修读专业的毕业审核学分标准。
②部(院、系)排查
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开课计划,将2012级学生成绩的课程类别调整为对应类别:公共必修、公共任选、专业必修、专业任选。
通过“北京师范大学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点选“学生成绩”→“有效成绩”→“查看单个学生成绩[原始/有效]”,对学生成绩“辅修标记”、“课程类别”、“修读性质”、“考核方式”、“取得方式”进行排查。
通过使用“修改学生历史成绩(修改信息)”功能对有误的数据项进行调整。
2.成绩录入
①2015~2016学年春季学期对2012级学生开设的课程应在第13周结课,第14周完成课程考核及成绩录入;
②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应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录入;
③2012级学生参加“重考”的课程成绩应在2016年6月31日之前完成录入。
④往届结业生已取得的旁听课程成绩应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录入。
3.成绩认定
①课程成绩认定
对因公派在外校交换(实习)期间修读课程成绩的认定;对因专业改变后原专业课程成绩的认定;对因终止辅修资格后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的认定。
②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认定
在校期间参加符合《对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及托福等英语考试的成绩认定办法》(师教文[2010]165号)文件所列考试科目,且成绩达到文件所列考试科目标准者,可被认定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通过。
符合上述条件,除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成绩达到认定标准者外,参加其他科目考试,成绩达到认定标准者,需携带考试的原始成绩单、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学生卡)到主楼A区101室办理成绩认定,经认定后方可视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通过。
③减免课程学分的确认
因公派赴境外学校学习或交流,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师校发[2008]23号)中所列可减免学分规定者,需提交《减免课程申请表》,经审核确认批准后,可在其的毕业学分审核标准中减免相应学分。
④其他情况的课程成绩认定
A.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后,不及格的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可被记录为重修60分;
B.招生时确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及西藏地区少数民族重点本科控制线录取的学生,考试课程成绩介于45(含)~59(含)分之间的课程成绩,可被记录为重修60分;
C.获得全国比赛前八名、北京高校比赛前六名的高水平运动员,考试课程成绩介于45(含)~59(含)分之间的课程成绩,可被记录为重修60分。
以上对成绩的核查、录入、认定,课程学分减免的确认事宜均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
六、毕业资格与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2016年6月1日~6月15日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及学士学位拟授予工作。
1.毕业资格审核
教务处依据部(院、系)报送的各培养专业毕业资格审核标准,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对申请毕业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将随时通过“本科教务工作群”反馈到各相关部(院、系)。
2.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①教务处依据毕业审核结论,对准予毕业的学生按专业填制《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附件五),一式三份,并发至部(院、系)。
②部(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中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签署意见后提交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③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授予的学位类别,签署审批意见,统一提交教务处复核。
七、毕业与学位授予结论
2016年6月17日~6月21日学校确定毕业资格审查与学士学位授予结论。
八、毕业成绩单打印与证书制作
根据学校毕业工作部署,教务处将完成以下工作
1.为每个学生印制四份毕业成绩单(分送学生本人、部院系留存、学生人事档案、校档案馆)。并将毕业、学位授予审查结论填入成绩单。
2.印制《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通知部(院、系)安排人员完成证书照片校对、粘贴;证书加盖校印、钢印、校长及学位委员会主席名章。
九、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发放
各类证书将于学校安排的毕业典礼当日发放至部(院、系)。
十、往届生毕业与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1.申请主修专业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本科毕业生补办证书申请表》(可在教务处网页“常用表格”中下载);结业证书原件;原发成绩单;毕业采集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同底板电子版照片文件。
经审核准予毕业,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日期为发证日期。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申请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2.申请主修专业补发学位证书者,需交以下材料:
《本科毕业生补办证书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原发成绩单;毕业采集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同底板电子版照片文件。
学位证书中载明的学位授予日期为发证日期。
3.申请辅修专业证书与双学位证书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辅修:《本科毕业生补办证书申请表》;主修毕业证复印件;毕业采集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同底板电子版照片文件。
②双学位:《本科毕业生补办证书申请表》;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复印件;辅修证书原件;原发辅修专业成绩单原件;毕业采集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同底板电子版照片文件。
4.申请换证、补发证书办理日期:2016年5月21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到教务处。
联系人:黄珺 58801850 (成绩事宜) 戚培德 58807991 (毕业事宜)
附件列表: |
附件一:《2016届毕业资格审查学分标准》 |
附件二:《2016届毕业资格审查学分标准(免费教育师范生)》 |
附件三:《2016届毕业资格审查学分标准(来华留学)》 |
附件四:《2016届毕业资格审查学分标准(励耘实验班)》 |
附件五:《2016届辅修、双学位审查学分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