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违纪认定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 2010-06-22  浏览次数:

一、  考场纪律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凡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学生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
2 、应按规定时间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教师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场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 20 分钟(含)以上者,取消该课程的本次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
学生一律凭准考证参加考试,如证件遗失应提前补办。进入考场后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上述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
3 、进入考场后应关闭通讯工具的电源。闭卷考试中,除发放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和该科目考试所规定的用具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书包、书籍、笔记本和纸张,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等均不得携入座位,须放在指定位置。凡经教师同意使用的各种计算工具等,一律自备,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相借用。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参考资料等用具,不得互相借用。
考试须使用统一发放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另用其它纸张。考试试卷及答题纸装订成册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
4 、考试须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作答。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填写考试科目、姓名、学号、院(系)名称、专业和年级。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有问题,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时,写有答案的试卷或答卷的放置位置不应超过自己的座位宽度,已经写好答案的有文字一面应朝下放置。
5 、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6 、开考后半小时方可交卷。学生提前交卷,应在监考教师清点、收齐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反放,原位坐好,等候监考教师收卷。经教师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7 、学生可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查询考试成绩,不得要求教师提高成绩。
 
二、违纪认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试纪律:
(1)  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强行参加考试,不听劝阻或者干扰考场秩序的;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考试过程中擅自拆散装订成本(册)试卷或答题纸的;
(6)  考试过程中,将写有答案的试卷或答题纸放置超过自己的座位宽度,不听劝阻或者为他人抄袭提供便利的;
(7)  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9)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  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13)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2 、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作弊:
(1)  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利用各种机会传递或者利用介质传递、接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3)  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4)  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试卷修改的;
(5)  窃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  其他考试作弊的行为。
3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  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2)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  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5)  组织作弊的;
(6)  偷盗试卷;
(7)  屡教不改,第二次作弊。
4 、认定程序
(1)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应当场指出,终止其考试。
(2)  监考教师应收缴有关材料,并要求考生在材料上签字,没收其工具;
(3)  监考教师应在试卷上写明“违纪”字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考场记录》中的“考场秩序、违纪情况”一栏,由学生签字确认。如违纪考生拒绝签字,可由监考教师写明情况,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
(4)  违纪考生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考试违纪情况说明》,监考教师核实情况后签字确认;
(5)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写有考试违纪情况记录的《北京师范大学考场记录》、违纪材料、工具及《北京师范大学考试违纪情况说明》一同报送开课院(系)教务员处;
(6)  院(系)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7)  教务处对违纪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学生处;
(8)  学生处根据教务处报送的考试违纪材料,通知学生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学生处;
(9)  教务处与学生处联合召开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工作会,讨论处理意见,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10)  认定为违纪的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按“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并注明“违纪”字样,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1)  学生处负责对处理结果的送达及通报,教务处负责通知任课教师登记违纪学生成绩。
5 、学生权益
学生有权监督、检举不负责任、违反监考守则和阅卷规则的教师以及违纪的同学。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三、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学生处。
 
 
教务处
20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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