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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完善公司治理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19-12-24       浏览量:

10月2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商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在各种体制机制因素和条件中,公司治理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和条件。甚至可以说,完善的公司治理是企业最好的营商环境。

公司治理是依赖于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一套体系,如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破产法,有的国家还有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内幕交易处罚法等,这些法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国落实到企业,便是依法治企,而依法治企的根本在于公司治理。因此,完善公司治理,本质上就是优化企业的营商环境。

公司治理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董事会治理、企业家能力、财务治理、信息披露、高管薪酬、社会责任、政府监管等诸多方面,本文只分析投资者权益保护、董事会治理和企业家能力的完善及提升对企业(主要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影响。

投资者权益平等

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混合”意味着同一企业中存在多元股东或产权主体,不同产权主体入股同一企业的目的是寻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对于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来说,就必须有非国有资本的进入,是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混合。

既然如此,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就需要高度重视混合中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权利平等问题,而这恰恰是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难点,也是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因为在国有控股公司中,非国有资本所有者无疑属于中小投资者,而我国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直颇受人们诟病。由于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作为中小投资者,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经常处于“真空”地带,甚至被人为剥夺。

笔者从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决策与监督权、收益权和维权环境4个维度,利用37个指标,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进行了评估,计算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结果发现,2015—2018年,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都在50分左右,处于较低水平。2018年,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决策与监督权、收益权、维权环境4个分项指数分别是60.85分、46.51分、41.25分和58.23分,大部分达不到60分的及格水平。无疑,这是一个令人遗憾的评价结果,但却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评价结果。一方面,它反映了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距离国际水平还存在巨大差距;另一方面,更反映了我国提升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的迫切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这句话在现实中产生了不少误解,不少民营企业家据此认为,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是新一轮的国进民退。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到,对于竞争性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不能强调国有资本对非国有资本的控制,只能强调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平等。过度强调国资的控制力,必然会引起非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恐惧心理。只有实现权利平等,实现双方公平,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才能有效地混合,进而才能形成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合力,持续提升企业活力。

董事会治理规范化

董事会治理是董事会作为治理主体,寻求如何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通过有效治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由于存在多元产权主体,董事会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董事会是混合所有制的核心治理机构。

由于董事会是全体股东在公司中的代理人,因此,各国公司法都规定选举董事的权力只能属于股东,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而不是其他任何人,股东大会同时享有对董事会的监督权。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负责公司的战略制定和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这是股东赋予董事会的两大职能和权力。为保证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董事会必须独立于经营者,并使董事会为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各国的公司法也体现了这一点。

中国目前实践中,董事会治理的形式化比较突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股东决定主要董事人选,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然后再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而这种“选举”几乎没有落选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表达自己诉求以及选择自己的代理人成为一种难以实现的奢求,也成为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的主要障碍。

笔者从董事会结构、独立董事独立性、董事会行为,以及董事激励与约束4个维度,利用37个指标,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水平进行了评估,计算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结果发现,2015—2018年,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连续上升,但2018年也只有54.23分。2018年,董事会结构、独立董事独立性、董事会行为,以及董事激励与约束4个分项指数分别是38.50分、62.33分、61.75分和54.32分,除了独立董事独立性和董事会行为两项略超60分外,其他两项均未达到及格水平,尤其是董事会结构,仍非常不健全。

董事会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董事会职能和经营层职能的混同。我国绝大部分公司,董事长被确定为公司的法人代表,被视作公司的“一把手”,是董事和总经理的领导者,董事长的权力要高于总经理。其实,公司治理的真谛是契约,契约的真谛是各利益主体在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上的谈判,公司治理正是基于这种契约来规范的。

换言之,公司治理层是没有“一把手”概念的。“一把手”概念仅存在于经营层。根据公司法,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也可以担任董事长。而董事会是一个会议体,董事的权力是平等的,董事长并非一定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她)仅仅是“董事会的发言人”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集人”,并不是凌驾于其他董事和总经理之上的领导者。董事长的职权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且限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内,向总经理授权进行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是董事会而不是董事长。

董事长成为“一把手”,其本质是把董事长职能置于与总经理职能等同的位置,于是,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成员所承担的监督角色与经营者作为被监督的角色一体化了。由于董事长基本上都来自大股东,因其是“一把手”,那就很可能把大股东的意志强加于中小股东,这无疑会破坏公司治理层的契约关系和法律权利平等原则。

基于目前董事会治理水平偏低的现实,就必须加大力度实现董事会治理的规范化。(1)要强化董事会的关键地位,实现治理“形实俱备”;(2)厘清董事会和经营层职责,树立契约意识;(3)必须保证由董事会通过经理人市场独立选聘总经理并对选错人独立承担责任;(4)健全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董事会行为;(5)规范独立董事选择,优化董事会结构。

企业家能力提升

企业家是一种特殊的、稀缺的、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社会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企业家是组织创新的推动者和实施者。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家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

从公司治理规范化意义上,应在厘清董事会职能的前提下,高度重视总经理或CEO(以下简称“CEO”)的独立性和能动性,应使CEO在法律框架和恪守董事会战略决策的前提下发挥其最大潜能。

笔者从企业家人力资本、关系网络能力、社会责任能力和战略领导能力4个维度,利用31个指标,对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家能力进行了客观评估,计算了企业家能力指数,结果发现,2015-2017年企业家能力指数连续下降,2018年略有回升,但历年都在30分左右。2018年,企业家人力资本、关系网络能力、社会责任能力和战略领导能力4个分项指数分别只有29.12分、6.66分、58.12分和25.17 。尤其是关系网络能力分项指数极低,这主要是因为它经常被视为基于“寻租”的目的,而近年的强力反腐,使该分项指数进一步趋降。其实,关系网络能力并非一定是为了“寻租”,正确运用关系网络,是能够为企业带来价值增长的。

企业家能力指数的低分值并非意味着中国企业家的实际能力也是如此低,而是在目前环境下,他们的潜能得不到充分施展。这包括:(1)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透明的、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使得有能力的企业家既难以培育,也难以脱颖而出;(2)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普遍采取任命制,而任命制的等级制很严格,企业家潜能难以发挥;(3) 薪酬激励力度过低,尤其是国有企业家,使得经营者的动力不足;(4)多部门监督导致监督变成过度干预、监督无效或低效,使得总经理无所适从。

无疑,充分发挥企业家潜能是企业长效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必须进行以下方面的改革和完善:(1)要保证企业家的独立性,并使企业家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2)要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设步伐,以实现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职业化和透明化;(3)要通过加大责任处罚力度、责任清晰到个人,以及足够的激励力度,实现企业家的自我约束,进而降低过高的外部监督成本。

来源:《法人》,201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