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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迈: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
发布时间:2019-12-16       浏览量: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和政治经济制度,国家诒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它的形成和定型是一个不断推进逐步完善的历史过程,不断改革和创新使国家治理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工程,应是各领域各部分的联动和集成,而不是各自为政。要加强统筹协调,增强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零敲碎打、碎片化的修修补补,难以取得治理体系的目标和整体效果。

教育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组成部分,教育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和推动教育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以人才和智力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作用。

改革和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必须完善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为宗旨,同时,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教育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关系,教育资源投入中社会资本和学费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而教育治理体系的核心部分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层级政府间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我国教育治理体系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已初步形成,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概括地说,就学历教育而言,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以县为主”“省级统筹”“中央转移支付”,高等教育由中央和省两级办学、两级管理、两级财政负担,这一治理体系还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

第一,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省级统筹”。何谓为主、何谓统筹无明晰规定,是指事权还是支出责任?实际执行中是二者合而为一,县级政府承担了基础教育大部分支出责任。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区域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很多县承担不了基础教育支出责任。31个省中,部分省也承担不了统筹责任,一刀切地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脱离了中国实际。高等教育从数量上来说,无论是学校数还是在校生数和教师数,地方高校都占绝大部分,其事权和支出责任由省级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只负担占高校比重较小的中央直属高校。而高等教育从受益范围来说,是跨地区的、具有全国性的公共教育服务,中央政府应承担更多更大的权责。

第二,同级政府不同管理部门间权责有待协调统一。各级各类教育资源投入和管理政出多门,缺乏协调和统一。不同政府部门应分工协作,方能提高治理效能,政出多门则大大降低治理效能,决策目标难以实现。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改革的思路为:基础教育可采取分区按项目分比例的模式。考虑到中国区域经济将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分地区建立不同的治理体系,而非全国统一模式。支出责任采取按支出项目分比例负担模式,将项目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和基建经费,分别由县、省、中央按一定比例分担,同时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事权。高等教育应加强中央政府的事权并加大支出责任,尤其加强没有中央直属高校地区和西部地区中央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为防止政出多门,凡中央决策,同级政府不同部门必须协调配合执行中央政令,提高政府治理体系效能。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校报》,第45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