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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中国企业控制权争夺何以惨烈
发布时间:2017-06-01       浏览量:

凡有资本市场,控制权争夺便会发生,但像中国资本市场上频繁发生又很惨烈的控制权争夺则不多见。中国企业的控制权争夺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普遍现象,其对企业和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健全的市场和法治使控制权争夺渐失意义

中国企业的控制权争夺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撕裂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激化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前的矛盾,动摇了企业长期发展的根基。在这种控制权争夺中,任何一方争夺者往往都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实则危害企业发展,更侵蚀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企业的控制权争夺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和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成熟的资本市场本身就意味着法规的健全。成热资本市场的本质是各方利益主体都能得到同等尊重,各方的合法利益都能得到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都不能建立在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否则将会遭到非常严厉的处罚,包括民事处罚、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像美国,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除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等各国通行的法律外,还有专门的《与腐败无关联法案》、《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处罚法》、《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等。尤其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还有专门的集体诉讼和索赔制度,这一制度被广泛使用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美国的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仅系统性强,而且相当严格。这些法规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都非常大,侵权的成本大大高于侵权的收益,使得侵权者不敢奢求越雷池一步。

其实,民事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并不是处罚的全部,侵权者还有很多无形的损失,而这些无形的损失甚至大大高于有形的处罚成本。如中小投资者的集体诉讼,一旦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则其声誉会遭受重创。

美国企业的股权高度分散,几乎不存在大股东问题,投资者诉讼的对象主要是董事和高管,而董事和高管基本上都来自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即使是独立董事,也很少有来自高校、科研机构、退休公务员等经理人市场之外的人员。由于经理人市场具有高度透明性从而具有信号传导机制,因此,一旦侵权事实成立,其声誉损失是非常大的,甚至足以影响其一生的经理生涯,这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说,其侵权行为是极不划算的。当然,不仅仅是董事和高管,其他任何主体只要涉嫌侵害投资者利益,都有很大可能成为被诉讼的对象,从而对其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除了法律规则,美国还有其他一些对公司内部人施以监督的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如股东民调制度,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理人,一旦股东对董事会的不支持率达到20%,则董事会将面临自动解体的巨大风险。由于董事基本上都来自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董事会的解体无疑会产生类似于上述投资者集体诉讼所带来的对董事的巨大压力。另外,总经理(CEO)是董事会聘任的,但总经理一旦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即使董事会不想罢免,投资者(尽管是中小投资者)也会向董事会施加压力,要求罢免总经理。譬如雅虎前任CEO塞梅尔,尽管在任职期间曾做出彪炳的成绩,但由于其任职后期的拙劣表现,被投资者向董事会施加压力而遭罢免。

可以看到,尽管美国企业的股权高度分散,但由于市场成熟,法律完善,机制到位,各方利益主体尽管都会追逐自身利益,但这种追逐必须以尊重其他主体的利益为前提,而绝对不能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无控制权并不特别重要,没有控制权的主体并不意味着自身权益的保护缺乏保障,因此,不存在激烈的控制权争夺的问题。

中国企业的控制权争夺源于对利益保护制度缺失的恐惧

目前中国市场不透明,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每个利益主体时时处于因可能被控制而使自身权益难以保障的恐惧中,从而造成企业动荡频繁,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以万科为例。万科在中国房地产领域有很高的品牌知名度。然而,201512月开始的控制权争夺,却对万科造成动荡性影响。华润被质疑不作为,宝能被认为是野蛮人,独立董事被质疑不独立,王石等管理层被质疑内部人控制,而中小投资者则天天处于利益受损的忧虑中。于是,各方角力不断,力图通过掌握控制权而使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只有中小投资者难有作为,因为自身命运不掌握在自己手中。

再如民生银行。民生银行也是一家业绩不错的企业,但面临2016年董事会换届,前十大股东蠢蠢欲动,以图在董事会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对董事会控制权的激烈争夺,很容易产生一个庞大的董事会(目前达18人)。一个规模庞大的董事会,看似平衡了各方利益,其实可能是一个低效的董事会,既不利于董事会做出科学的战略决策,也不利于对管理层实施有效监督,最终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又如ST慧球。201713日,ST慧球提出多达1001项议案提交给即将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创造了中国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数量之最,不少议案被称为“奇葩议案。如此不严肃的议案,其目的就是为了阻止瑞莱嘉誉公司成为慧球的实际控制人,以延续原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争夺的结果是股价一路下跌,不得不停牌,广大中小投资者受损惨重。

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的重要表现是不透明,不透明就难言公正。在市场不透明的情况下,违规和欺骗行为难以被发现,监督难以发挥作用,不同利益主体会互相猜忌,从而难以形成共识;中国法规体系不健全的重要表现是缺乏中小投资者的集体诉讼,以及违规和欺骗行为的成本过低(远低于收益),由此必然纵容大股东和内部经营者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缺乏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对权力的滥用,因为人们笃信:权益只能靠自己来维护,而维护权益只能靠掌握控制权。

因此,建立透明的市场体系(包括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等)和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法规体系,以及对应的公司治理规范,在中国已经相当迫切。唯有如此,各方利益主体才不会因追逐控制权而尔虞我诈,才不会产生因不掌握控制权而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担忧,才能为企业发展尤其是长期发展而尽心尽责。在这种完善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大股东不必担心失去大股东地位,因为即使失去大股东地位,也不会损失权益;独立董事不用担心因自身的独立的、负责任的行为而遭受威胁;内部管理层也不会妄想因掌握控制权而可以为所欲为。他们只有一个担忧,那就是,如果由于自己不尽职、乱作为或违规而导致企业受损,那么,他们或者被市场淘汰,或者被法律严厉惩处。换言之,要通过完善市场和法律,让不尽职、乱作为或违规的行为承担远超其对应收益的巨大成本。

企业创始人控制权需要特殊保护吗

在中国企业控制权争夺中,创始人总是作为主角参与其中,而且被资本所伤实例不在少数,像太子奶的李途纯、新浪网的王志东、俏江南的张兰、万科的王石,等等。有的创始人被资本所驱逐;有的创始人被资本“折腾”的遍体鳞伤。不断发生的类似事件,似乎都在证明:资本是无情的。

因为资本是无情的,所以有人提出创始人的控制权需要得到特殊保护。一些企业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制度来保护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如Facebookgoogle、京东等企业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阿里巴巴独创的合伙人制度等。

企业创始人的利益无疑需要保护,但其对企业的控制权是否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呢?

回答这个问题很难。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看,对创始人控制权的特殊保护存在,但并不普遍,甚至有时还被视为创始人不自信的表现。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创始人处于企业发展的什么阶段;二是企业创始人拥有多少股权;三是资本市场是否成熟。

如果企业处于创始阶段,创始人往往处于企业的核心地位,他的能力、声望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或者说,此时企业创始人的个人魅力是企业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由于企业在该阶段并非上市公司,资本市场不会对创始人地位构成威胁,因此,此时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不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况且,在创始阶段,企业创始人通常也是企业的大股东,他的地位和控制权是难以撼动的。

企业创始人拥有股权是普遍现象,问题是他拥有多少股权才会使他(她)的地位和控制权保持稳定。在企业上市前,创始人可以很容易拥有能够保持自己稳定地位和控制权的绝对股权。但企业上市后,这种绝对股权就只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更多的情况是创始人只拥有少量股权。即使企业股权很分散,创始人的股权占据相对多数,他(她)在企业中的控制权也大幅下降。此时,如果不对创始人的控制权给予特殊保护,轻则控制权可能失去,重则创始人可能被“驱逐”出企业。

那么,是不是因为存在失去控制权或者被驱逐的风险,创始人的控制权就必须给予特殊保护呢?这要看资本市场和法规体系是否成熟。

成熟的资本市场有两个标志:一是公开和透明;二是法规健全。资本市场的公开和透明决定了契约的完全性和交易的公平性。尽管契约永远不可能真正完全,但无疑,资本市场越透明越公开,契约的完全性就越高,利益相关者的交易关系就越纯粹,道德风险就越小,各自尽职尽责的可能性就越高。而法规越健全,对每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就越有力,对违规者的威慑力度就越大。如果有这样的资本市场,对创始人控制权的特殊保护就是多余的。

好的市场制度一定要有利于保护创新者并淘汰落伍者,成熟的资本市场就是这样的市场制度。创始人对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有功,必须要给予足够的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让创始人长期甚至永远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人的知识和能力是有生命周期的,由于世界的复杂性提高,知识的更新速度就变得很快。因此,当创始人的知识和能力能够适应企业发展,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价值回报时,资本不会淘汰他(她),否则,资本就是自掘坟墓。相反,当创始人的知识和能力已不能适应企业发展,不能再给投资者带来足够的回报时,资本自然就会淘汰他(她),保护他(她)就是对资本逐利原则的背叛,也是在保护落后。因此,当创始人能力下降时,不应是谋求对其控制权的特殊保护,理性的做法是他(她)主动放弃控制权,而以一个普通投资者的身份来获取利益并监督企业经营者。

可能有人说,美国的资本市场是世界上最成熟的,但美国不是也有企业创始人(如Facebookgoogle)通过双层股权结构来保护自己的控制权吗?美国资本市场是世界上最成熟的,但却不是完美的。像Facebookgoogle这样的企业股权结构设计也许有它们的特殊考虑,但这种情况并非主流。资本是逐利的,也由于逐利而变得无情。假如有一天Facebookgoogle的创始人因能力下降,其控制权对企业造成重大伤害,那么,投资者会忍受吗?回答是否定的。他们起码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废除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二是逃离,即抛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当“逃离”达到一定程度,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将难免自动走向灭亡。

以美国苹果公司的创始人乔布斯为例。苹果公司并没有设计特别的保护乔布斯控制权的制度安排,否则,也不会发生1985年公司董事会撤销乔布斯对公司控制权的事件。1985年事件是因为当时乔布斯对苹果公司经营上的失败,导致董事会对他不再认同。1996年乔布斯重返苹果公司,也不是因为他是公司的创始人,而是因为他离开苹果公司后独立创立的皮克斯动画工作室大获成功,充分展现了其很强的企业家能力,而此时,苹果公司却正陷入困局。乔布斯的经历无疑证明,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资本会淘汰失败者,而不是成功者。

相对于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国家,中国对创始人控制权的保护似乎更有必要。像万科的王石,从2016年控制权争事件看,王石作为创始人,尽管有失职和不尽职之处,甚至还有轻视股东之举,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也造成一些损害,但企业绩效还一直处于上升中,其能力还仍被广大股东所认可,如果其失去控制权,倒是有些逆淘汰的意味。从万科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王石离职也许并不是最好的选择(除非发现其有严重违法之事实)。之所以出现逆淘汰的风险,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不透明,以及法规(包括公司治理制度)的不健全。资本市场不透明容易导致各利益相关方互相猜忌,难以形成利益的一致性;法规不健全则容易导致利益相关方缺乏责任意识,董事会(主要是独立董事)决策缺少所必须的信息支持,导致他们的决策行为受到各种质疑。

其实,不仅是万科,在中国很多上市公司,这种逆淘汰的风险都是存在的。然而,不能因为存在逆淘汰的风险,就认为必须保护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短期保护也许可以,但不能给予长期保护,尤其是其知识水平和经营能力下降时,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保护落后,更意味着市场监督机制的失效。

解决逆淘汰问题,关键是要规范资本市场,通过法规以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健全,建立能者上劣者下的机制,加大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意识,从而调动每个利益相关方的最大动力,由此才能避免企业动荡,推动企业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来源:《经济学家茶座》,2017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