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学生团体制度
发布日期: 2013-05-06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促进全院学生全面综合素质的提高,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主要由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研究生自愿组成,指导教师为我院在职教师,挂靠单位为我院的学生团体。原则上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应占到全体社团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时社团核心成员组成中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核心成员应占到全体核心社团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二条 学院分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教师对社团活动进行专业指导,学院分团委书记直接负责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按照校团委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及学期注册,涉及《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团体成立登记表》和学生团体成员登记表等相关材料需同时报学院分团委备案。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自筹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向社员收取学校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原则上社团活动经费自筹。
第五条 学生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开展前需向学院分团委提交活动策划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修改,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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