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3-11-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北京师范大学相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院学生团体财务管理遵循透明、独立、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各学生团体报账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团体负责人(主席/副书记/社长)签字后派该团体财务负责人(副主席或办公室主任)交由团委办公室,经分团委书记审核后进行报账,办公室不受理其他人的报账事宜。

第四条 各团体办公室负责财务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每学期初各团体负责人(团委副书记/主席)向分团委书记提出学期活动策划与经费预算,每学期末核对本学期所有账目,并由团委副书记/主席向分团委书记汇报。

第二章 财务管理程序

第五条 经费申请

每学期初各团体汇总本团体的活动策划及经费预算后交由分团委初审、并由分党委副书记最终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团体办公室与分团委书记各保管活动经费预算表,各部门在举办各项活动时,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没经过预算审批的活动,不予报销。

鼓励各团体之间合作开展活动,优先予以支持。

第六条 经费报销

在报销结帐时须出示正式发票、经费使用申请表、经费报销申请表及活动总结等全部材料,并在发票背后写明用途、购买物品名称,由团体办公室主任、部长和团委副书记/主席本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结算超出预算的情况,若发生该情况,则由团体自行垫付超出部分。同时,提倡各部在保证活动效果的基础上尽量节俭。

第七条 发票替换

举办部分活动出现不能正常报销的费用时,必须提供相同金额的可使用发票及原始单据(发票或小票)、情况说明,并由团体办公室主任、部长和团委副书记/主席本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记账相关

学院与合作社、学子超市等校内单位挂账只可由学院指定老师签字记账,任何学生团体不得私自在校内单位购买物品并代签老师姓名,一经发现,学院不予以报销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由该学生团体自行负责。

学院与校内、校外打印店签订记账协议,各学生团体在打印店制作宣传制品必须向学院团委申请,携盖章申请单(见附件)在打印店制作的宣传制品学院予以报销,如私自在打印店制作并记账的费用部分,学院不予以报销并由该学生团体自行负责。

第九条 悬挂喷绘、横幅

学生团体悬挂喷绘、横幅等需将喷绘、横幅小样递交至学院团委审查,经审查登记后方可在校内悬挂与学院相关的宣传制品。凡不经团委审查的喷绘、横幅,如出现相关问题,由该团体负责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章 发票开据

第十条 发票须为当年北京市工商企业统一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含水印,有北京市国家或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公章,章印字迹清晰。

第十一条 开据发票时客户名称必须写北京师范大学全称,其它写法一律为不合格发票。

第十二条 发票不得为连号发票,每张面值不得超过一千元,同一天在同一地点开据的发票总值也不得超过一千元,否则一律为不合格发票。

第十三条 可报销发票为 办公用品图书、出租车票、公交卡充值等发票,网上购买的办公用品、书籍需附详单;服务费用、医药费、礼品费、餐费等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公交车票和出租车票应贴在一张以A4纸宽为长,两张出租车票的宽为宽的白纸上,要求粘贴整齐,露出票面值,并在背面注明车票总额和用途。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财务制度遵循北京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分党委。

第十四条 本规定制度即日起开始实施。

 

 

二零一三年 十一月一日


 

 


  附1:经费使用申请表.docx
  附2:经费报销申请单.docx
  附3:打印材料申请单.docx
  附4:悬挂材料申请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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